朝阳保险:

保险的营销案例分析

1、保险的营销案例分析篇一 全权处理 人保财险某公司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位营销员和另一财险公司营销员一起,与某事业单位领导座谈车辆承保事宜时,另公司的营销员每谈一个细节问题就电话请示领导,然后再答复。

2、人寿保险案例分析:8月5日,王慧敏(原告袁军的母亲)从哈尔滨乘坐哈北公司黑A84892号客运汽车前往黑河,途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在哈黑大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包括王慧敏在内的8名乘客当场死亡。

3、根据我的了解,工行和农行的网点都专设了一个柜台,由专人进行保险业务的营销,而且是开放式的营销模式,即在柜台外面增设个柜台,可与客户近距离、手把手的接触,当面交流和沟通。

4、战略性途径市场营销是保险公司塑造良好企业形象的战略性途径。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3: 案例:2002年10月18日,某科技公司将其所有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盗窃险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2年10月19日至2003年10月17日,其中盗窃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

吴某的车辆经评估损失为6万元,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吴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车辆,在正常行驶中,被不知何处飞来的石子将14车灯玻璃打碎。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徐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等险种。徐某拿着相关发票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属于饮酒驾驶为拒赔理由,对维修费拒绝赔偿。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共计4000元,交强险外损失76000元的70%为53200元,由被告老刘承担。 车险案例分析2:车险损失和玻璃险有什么区别? 对于车主来说,汽车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

3、专家分析:根据交强险赔偿原则,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虽然无责,但仍然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最多400元的赔款赔偿对方车损。自己的车损则可以从对方得到全额赔偿。

4、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湖南省xx市xx镇曾发生一起出租汽车起火燃烧事故,关于这次保险理赔问题可谓一波三折,用了三年多的时间,才最终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5、徐某委托本人起诉保险公司,最终原告方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同保险公司以24000元的赔偿款调解结案。

6、被保险人出借机动车给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 2010年9月8日,郑某为其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以及三责险不计免赔。

机动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老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时不慎。

加上心里紧张,在饭馆拐弯处与一辆富康轿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并造成对方车上一名乘客重伤。经交警认定,盗车人负全部责任,但因盗车人暂无经济赔偿能力,公安部门让该车车主垫付。被保险人垫付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专家分析:根据交强险赔偿原则,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虽然无责,但仍然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最多400元的赔款赔偿对方车损。自己的车损则可以从对方得到全额赔偿。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这种保险是专门为前后玻璃和车窗玻璃设计的,所以 车灯 或 后视镜 的单独破损是免责的,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此外,如果玻璃破损是车内物体造成的,也属于免责范围。只有由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坏才由汽车损坏保险承保。

吴某的车辆经评估损失为6万元,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吴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款来分析。若是保险人自己燃放,又该如何赔?4飞来石子将保险车辆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车辆,在正常行驶中,被不知何处飞来的石子将14车灯玻璃打碎。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湖南省xx市xx镇曾发生一起出租汽车起火燃烧事故,关于这次保险理赔问题可谓一波三折,用了三年多的时间,才最终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事后李女士为了申请赔偿,特意到线下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然而,让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最终却以“不在理赔范围之内”,当场拒绝理赔。但李女士认为,车辆发生事故并非人为所致,保险公司理应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