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保险:

人身险公司经营范围

1、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多含人身保险如人寿、健康及意外等业务,另有财产保险如财产损失、责任、信用、保证等业务。其中,人身保险可能涵括寿险、重疾险、医疗险及意外险的产品研发、销售及理赔服务;财产保险方面则涉及车险、企财险及家财险等。除此之外,亦可能经营再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等业务。

2、经营范围包括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另类投资、海外业务、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服务作为中国人寿的主营业务,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经营范围涵盖寿险、人身意外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的全部领域。

3、保险业务监管的内容编辑1.营业范围的限制[1]为了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规定,禁止非保险业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禁止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以外的业务(不包括保险投资)。大部分国家还禁止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寿险和非寿险业务。

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

1、保监会出台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保险条款和合同、业务宣传材料、年金保险、犹豫期、销售佣金、保单贷款、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根据通知,将保险营销员佣金与服务挂钩,这有利于减少“孤儿保单”。这倒没有说明保险从业人员给自己投保的犹豫期。

2、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有利于实现保险业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业水平,同时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有相应的赔付能力,维护保户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关于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是指同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

3、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4、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由保监会制定和执行。保监会,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保险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法规,以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

5、在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销售时,保险公司有特定的管理规范。首先,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委托给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合规性,要求他们在单证、出单和销售行为上严格遵循通知要求,且禁止将意外险产品用于非法活动,如传销或集资。

6、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财务管理

1、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其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确保所有意外伤害保险的收支信息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在保费管理方面,保险公司需严格遵守规定,根据保单上标明的保费金额确认收入,避免将保费用于冲减佣金,确保所有收入以净保费的形式准确入账。

2、针对目前卡折式意外险业务量较大、占比较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受制于电话和网络的缺陷,短期内仍有一定需求这一现状,为确保平稳过渡,给予卡折式意外险业务半年的过渡期,即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的各项要求。

3、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费会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3年2月9日财企[2003]61号)规定,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4、人身保险费通常计入保险费科目。解释: 人身保险费的概念:人身保险费是指为补偿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保险费用。当企业或个人购买人身保险时,这笔费用需要正确记账。 会计科目的选择:在会计记账时,对于各类费用的记录都有专门的科目。

5、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障机制和便利性上具有显著特点。首先,它对比个人投保,提供了更为经济的方案,保费相对较低,但保障水平却相当高,为企业节省了成本。其次,团体保险的灵活性体现在其人员管理上。保险期内,企业可以根据人员流动情况随时变更被保险人,适应了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的动态管理需求。

6、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鼓励新兴渠道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该《办法》分总则、市场准入、销售行为、监督管理、附则5章48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销售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予以废止。

在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销售时,保险公司有特定的管理规范。首先,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委托给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合规性,要求他们在单证、出单和销售行为上严格遵循通知要求,且禁止将意外险产品用于非法活动,如传销或集资。